发表时间: 2025-12-01 13:14:24
作者: 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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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及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减税降费的有关要求,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充分考虑会员经济状况,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2000元/年 ;
(二)理事单位3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
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本会会员单位应在每年 4 月1日至 6月30日期间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收取会费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开具财政管理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项目均不得使用会费专用收据。
第五条 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经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由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六条 本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会费标准应在本会办公场所、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第七条 本会会费使用范围:
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依据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一)本会日常工作开销;
(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
(三)其他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费用。
第八条 本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会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5年10月2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