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6-02-03 15:34:00
作者: 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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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名誉职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会名誉职务管理,更好地在名誉职务的设立、授予、管理及撤销等有章可循,依据相关法律和协会《章程》制定名誉职务管理办法。
一、对在协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品德高尚、遵纪守法、在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且在协会往届担任过轮值会长、监事长的人选,方可聘任为名誉会长。
二、名誉会长的产生,必须经过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讨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聘任,颁发证书,聘期为五年,届满后自动终止。
三、名誉职务以荣誉与责任并重为工作原则,名誉会长可获取协会工作情况,内刊杂志,出席协会重大活动,使用协会名义开展合规工作等。使用协会名义的工作,必须事前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四、不得利用名誉职务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声明或签署文件,维护协会社会形象。
五、若名誉会长出现违法违纪及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声誉或行业利益等行为,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撤销其名誉会长职务。
六、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